律師深度解讀2011新婚姻法解釋三(3)
發布時間:01-12
三、親子與生育權問題如何解決
1、拒做親子鑒定,法院可根據必要證據推定是否具有親子關系。
案例
小魯偶然發現妻子小廖與前男友還保持著不正當關系,且發現自己5歲的孩子很像她的前男友,因而懷疑孩子非親生。于是,小魯以妻子對自己不忠為由起訴離婚,同時要求做親子鑒定,索要精神損害賠償。但妻子小廖以孩子已經懂事,會對其造成傷害為由,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判決會支持誰?
《解釋(三)》原文
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律師解讀
親子關系訴訟屬于身份關系訴訟,主要包括否認婚生子女和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訴訟。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F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于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系的證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但在民事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無權強行要求當事人做DNA司法鑒定,對于親子這種重要的身份關系認定,如果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適用“推定原則”存在很大的風險?!督忉專ㄈ返诙l對司法實踐中的難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如果小魯提供了必要的證據證明孩子非其所生,而在小廖拒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定小廖敗訴。
2、夫妻因生育權發生糾紛,可以起訴離婚,但不能因此主張損害賠償。
案例
懷有5個月身孕的小齊,與丈夫小畢發生了激烈爭執,沖動之下,她一個人來到醫院,做了流產手術。
小畢得知后異常憤怒,起訴要求離婚,并且以小齊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要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會支持小畢嗎?
《解釋(三)》原文
第九條: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師解讀
夫妻雙方均享有生育權,即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張要孩子或者不要孩子。特別是對于女方,是否生小孩,可能對其身體健康造成直接影響。因此如果夫妻就此問題達不成一致,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損害賠償的,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