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辯護工作(2)
發布時間:01-12
6、刑事訴訟法第96條明確賦予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對檢察機關(包括公安機關)辦案中程序違法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并代理申訴、控告的權利。
7、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詢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這是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據辯護職責向檢察機關提出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同時強調說明:這是“應字性”的規定,是一個必經程序,辯護律師在司法實踐中應充分運用和行使。
以上七個方面的規定是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辯護的法律依據,也是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必須明確的具體工作內容。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辯護律師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職責是極其廣泛和多元的,并不是沒什么可做或可有可無的簡單問題。
三、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的具體工作辦法
1、及時、主動向檢察機關遞交委托手續,主動提出工作配合的意愿,征求辦案人對案件的看法和意見。
2、認真查閱、復制卷宗材料中的訴訟和鑒定文書。
3、盡早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發現辦案進程中的違法行為,并提出糾正意見。
4、根據案件情況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并與辦案機關溝通交流。
5、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及時提供不起訴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
6、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定有異議的案件,可提供法律意見書表明看法。
7、根據案情提出取保候審或改變強制措施的申請,以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8、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錯誤查封、錯誤扣押問題,及時向辦案人員反映,并提出糾正和解決辦法。
9、如被害人有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依法為犯罪嫌疑人代理并解決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
10、充分運用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向檢察機關有針對性地提出法律意見,供檢察機關予以甄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