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律師講解在試用期內,員工應享有的待遇
發布時間:11-25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在實際的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
下面,我們海安律師來給大家講解在試用期內,員工可以享有的主要待遇:
1、獲得基本工資
在試用期間內,勞動者的工資權益,由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有具體規定如下:
?。?)勞動者可以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單位要按照協商約定的工資標準按月向勞動者給付工資;
?。?)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試用期的下限標準。
2、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相關規定,單位應當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對于處于試用期間的勞動者來說,他們也和正式員工一樣擁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權利。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如下:
?。?)勞動者的試用期被包括進勞動合同的范疇里;
?。?)超過一個月仍未簽訂,那么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獲得相應的補償的;
?。?)超過一年仍未簽訂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次日即為雙方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