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交易POS機套現1.5億 9人非法經營獲刑
發布時間:01-03
虛構交易POS機套現1.5億 9人非法經營獲刑 |
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等方式為信用卡持卡人辦理刷卡套取現金及現金墊還業務。近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非法經營案。一審判處被告人龔正兵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五萬元;本案所涉非法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0年7月間,被告人龔正兵結伙被告人陸海林虛構經營場所,先后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陽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陽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陽支行、江蘇鹽城黃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機構申領了25臺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在蘇州、無錫、南京等地設點,且在無任何實物交易的情況下,為信用卡持卡人辦理刷卡套取現金及現金墊還業務,并按照刷卡金額的0.5%至3%收取手續費,刷卡金額計人民幣154437619.9元;其中被告人黃凱幫助被告人龔正兵、陸海林非法套取現金金額達人民幣9728388.92元。另被告人龔正兵、陸海林明知被告人呂東成、高永生、楊軍、方培蘭、孫學忠、黃麗娟等人購買POS機用于刷卡套現,仍將POS機出售給該六名被告人等人用于非法套取現金,刷卡金額達人民幣140008635.1元。其中被告人呂東成非法套取現金金額達人民幣40438656.17元,被告人高永生非法套取現金金額人民幣26069100.82元,被告人楊軍非法套取現金金額達人民幣20846540.9元,被告人方培蘭非法套取現金金額達人民幣19302980.49元,被告人孫學忠非法套取現金金額達人民幣15350881.5元,被告人黃麗娟非法套取現金金額達人民幣4018916元。 另查明,被告人龔正兵、陸海林共計獲得非法所得人民幣600000元;被告人呂東成計獲得非法所得人民幣200000元;被告人高永生計獲得非法所得人民幣221900元;被告人楊軍計獲得非法所得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方培蘭計獲得非法所得人民幣150000元;被告人孫學忠計獲得非法所得人民幣70000元;被告人黃凱計獲得非法所得人民幣10800元;被告人黃麗娟計獲得非法所得人民幣50000元。 案發后,被告人龔正兵、呂東成、高永生、方培蘭、孫學忠、黃凱、黃麗娟分別于2010年7月19日、12月14日、12月16日、11月17日、12月9日、12月8日、2011年3月24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分別退出人民幣27000元、200000元、221900元、200000元、70000元、66500元、50000元。被告人陸海林、楊軍分別退出人民幣600000元、10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龔正兵、陸海林、呂東成、高永生、楊軍、方培蘭、孫學忠、黃凱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等方式為信用卡持卡人辦理刷卡套取現金及現金墊還業務,刷卡金額分別達人民幣50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被告人黃麗娟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 OS機),以虛構交易等方式為信用卡持卡人辦理刷卡套取現金及現金墊還業務,刷卡金額達人民幣10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龔正兵、陸海林、呂東成、高永生、楊軍、方培蘭、孫學忠、黃凱、黃麗娟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法院予以支持。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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